石狮出台工作意见 八方面助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壮大方面,《意见》指出,石狮市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以上且实现增长的船舶运输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实现增长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实现增长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支持专业市场发展壮大方面,对在石狮市各大专业市场经营、申报销售额1000万元且实现增长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实现奖励。对税收增幅高于当年度全市税收增幅,且申报销售额增长超5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60%和增量的8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纳税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50%和增量的6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40%和增量的50%计算给予奖励;申报销售额增长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的35%和增量的40%计算给予奖励。税收实现增长,但增幅低于当年度全市税收增幅的,奖励金计算基数部分按30%。其他或新办一般纳税人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计算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方面,鼓励企业赴境内外参展。对参与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展会[(北京)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和(上海)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季、秋冬季)展等]的展位费给予补贴:对上一年度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20%补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30%补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鞋服企业给予展位费50%补贴;对参与市政府组团参加境外国际性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万元的补助。
发挥金融助推产业作用方面,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对在石狮市注册并纳税的融资租赁企业,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自注册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50%,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2年50%、后3年30%比例给予纳税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泉州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发所得的银行贷款,按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等相关险种给予10%—25%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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