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跟吧女开房 一人无事一人因强奸罪被判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11日(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施昀 骆丽芳 王秀忍)作为男人,程某和郭某有着相似的经历,和一名坐台女开房后,被对方告强奸。
作为嫌犯,两人却有着不一样的“待遇”,程某最终无事且女方被判诬告,而郭某,则是强奸罪名成立,一审获刑3年6个月。
同样的经历,为何“待遇”不同,一起来听听惠安法院主审法官怎么说?
案件回放1:
告情人强奸 女子反悔被判刑
26岁的陈某原在惠安某酒店当坐台小姐,和程某于2009年相识,处过一段时间男女朋友,曾多次发生关系。
2010年3月17日晚,两人到酒店开房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陈某挨了打,便想给程某一个教训,于是跟朋友说被强奸,之后又打电话报警。
报案后没几天,陈某就消了气,又与程某联系上,程某也得知陈某报警一事,连忙道歉,两人和好如初。而此时,惠安警方仍在调查这起“强奸案”,被上网追逃的程某随后落网。陈某知道自己闯了祸,于当年5月25日和6月9日,两次向警方提出撤案,称两人发生关系纯属自愿。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陈某又向检察院陈述自己未被强奸。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惠安检察院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之前,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程某共因刑拘被羁押7天。之后,警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于是展开调查,陈某闻讯后投案。
今年3月,惠安法院一审开庭,认定陈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程某被刑拘羁押7天,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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