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跟吧女开房 一人无事一人因强奸罪被判刑
案件回放2:
说法各执一词 两段视频证强奸
2011年10月30日晚,郭某到惠安某酒店消费,点了曾点过两三次台的吴某陪酒。当晚深夜,吴某便报警称被郭某强奸。但几天后,她又向警方提交撤案申请书,称与郭某是自愿。为何吴某的说法前后反复?警方并未停止侦查,去年6月,郭某落网。
面对强奸指控,郭某称,当晚开房时,吴某并未醉酒,还向他借5000元,他答应后,吴某主动“投怀送抱”。但事后,吴某只在他钱包里找到1000多元,就要求他外出取钱,被他拒绝。吴某报警后,吴某的表姐向他“索赔”5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双方以1.5万元“私了”,吴某提交撤案申请。
吴某则称自己当晚已醉酒,被郭某带至酒店开房并强行发生关系。她们报警后,郭某委托朋友出面欲“私了”,经威逼利诱后,以1.5万元成交。
今年1月,惠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警方提供的两段酒店监控视频,证明当晚吴某在酒店电梯和走廊里,因醉酒已神志不清,是郭某将吴某拖入酒店房间内,再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吴某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郭某发生关系,郭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官释法
能证明非自愿 强奸罪就成立
主审法官表示,近几年,因嫖资纠纷,坐台女控告嫖客强奸,或网友相约开房后因金钱、感情纠纷,一方控告另一方强奸的案例常见诸报端,当事双方是强奸抑或诬告陷害,使案例成为社会热点。相似案例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受害人是否是自愿,仍是司法机关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这与当事双方的身份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是坐台女、嫖客的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非自愿,强奸罪即告成立。
在上述两案中,公诉机关对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依据是陈某确为自愿,且陈某与程某此前相熟,关系暧昧等佐证“自愿”成立。
另一起案件,郭某称吴某主动“投怀送抱”,但两人并不相熟,未谈及价钱而自愿发生关系不符常理。酒店监控视频作为关键性证据,证明案发时吴某醉酒,事后吴某赤脚、浑身淋湿、哭着回家的失态,并在当晚报警,这些行为不符女子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后该有的正常反应。案发后,郭某欲与吴某私了,说明郭某害怕,想逃避法律责任,也能佐证郭某的犯罪事实。法院根据郭某对其强奸行为拒不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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