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将在三个阶段休渔 休渔渔船应准时入港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石狮市制定了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全市符合伏季休渔要求的千余艘应休渔船将分5月1日、5月16日、6月1日三个阶段进行休渔: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以及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在渔业伏季休渔期间,全市休渔渔船必须做到:
一、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之前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
三、伏休渔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按照农业部《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四、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避台风按防台风应急预案实施。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异地停泊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原地。
五、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渔船(包括渔业辅助船、信息船、持专项捕捞许可证船),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并予以处罚。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有休渔作业的渔船,必须休渔。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从事生产活动。
七、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除维持日常生活和避台风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十、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同时,全市休渔船舶都应做好船舶靠泊、防火防盗等,如果应休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将被列入“黑名单”,集中扣留至大岞滞留港区,依法从重处罚,其享受的渔业燃油补贴将取消或缓发。伏休期间,渔业辅助船舶为伏休渔船运输冰、油和渔获物的,视为违反伏休制度,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