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转让股份给母亲 串通股权转让被判无效
我把公司股份转给我母亲,你一点都得不到。 (网图)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 陈玲红 通讯员 余卓立)对曾女士来说,这一系列官司真够折腾:与丈夫的离婚官司一波三折,等离婚尘埃落定了,她发现,丈夫早把价值几十万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母亲,且是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这让她损失惨重。为此,她将前夫及他母亲告到法院,要求判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离婚
十年婚姻到尽头 丈夫的公司变姓了
1998年的“五一”节,惠安人王某某与妻子曾女士登记结婚。
2004年7月,王某某设立惠安县东奔喷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奔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王某某与阿铭(化名)以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分别作价25万元出资,双方占公司50%的股权。当王某某生意渐渐有起色后,他和妻子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2007年,王某某以跟妻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安县法院起诉离婚。
2010年,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某某与曾女士离婚,并且判定两人的财产分割:惠安县崇武东本石业喷砂厂(以下简称东本厂)的生产设备价值347161元以及生产厂房建筑设施价值164276元,合计价值511437元归王某某所有,他应当支付给曾女士财产折价款255718.5元。
法院虽然判决了,但曾女士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本不止这些,丈夫的公司还有股权。而且他的东奔公司怎么会变成东本厂了?转了一大圈,曾女士发现,自己不仅失去了感情,财产损失也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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