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转让股份给母亲 串通股权转让被判无效
变故
离婚诉讼期间 他把股权转让给母亲
几经调查,曾女士发现,2009年12月15日,在丈夫还与她未离婚之前,王某某便将他持有的50%的东奔公司的股权以25万元转让给张某某。张某某是王某某的母亲。当时,股权的转让还形成了股东会议决议。
2010年1月5日,惠安县工商局核准东奔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宜的变更申请,并予以变更登记。由此,东奔公司摇身一变成了东本厂,东本厂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张某某。
在曾女士看来,王某某此举显然是为了逃避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才与母亲串通,转移公司的财产。
2012年7月,在打完离婚官司后,曾女士不得不再次走进惠安县法院,将王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
串通股权转让 存在恶意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他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母亲,而张某某在明知股权系王某某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未经曾女士同意,便接受了股权,明显存在恶意。两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曾女士的利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及母亲均不服,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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