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遭家暴提离婚法院发出保护令 对家暴说“不”
打妻子 离婚被判决赔偿1万元
韩天明:保护令可起事前保护效果
针对目前离婚案件中存在家暴的情节以及保护令的推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韩天明副院长。
记:从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有哪些特征?家庭暴力有哪些危害?
韩:这些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强,本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当事人往往搜集证据的意识差,造成取证困难;且此类案件的隐患较多,以德化法院统计的数据看,35%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施暴方还有酗酒、赌博、外遇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夫妻和谐,更给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一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有时为了家庭和睦,未能及时对丈夫的拳头说不,导致最后酿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变成刑事案件。
记:法院为维护妇女的正当合法权益做了哪些有益的尝试?
韩:对一些影响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本着从快从严的原则审理案件,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平时,法院还加强与妇联的沟通,深入一些社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受侵害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德化法院在全市率先发出人身保护令,这有何积极意义?
韩:新的《民事诉讼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使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陆续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德化法院率先在离婚案件中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全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在案件审理中,如何确保人身保护令能够令行禁止,如何加强与警方、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及协调等,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各方的支持下,全市法院将形成一套更完善的机制。人身保护令的发出,不仅可以达到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效果,而且有助于防止和控制家庭悲剧的发生,修复濒临破裂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案例
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在离婚中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离婚案,施暴的丈夫林某春被判赔1万元。
1998年,洪女士嫁到洛江区,成了林某春的妻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0年和2011年,洪女士两次提起离婚,经法官劝和,她均撤回起诉。2011年12月,她第三次向洛江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期间,林某春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盛怒之下,他不仅用手击打妻子的头部,而且还将碎玻璃砸向她的脸部,致她脸部多处划伤。事发后,洪女士报警,经鉴定洪女士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去年4月份,洛江警方对林某春处以300元罚款。
虽然是轻微伤,但此鉴定为洪女士接下来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她在诉讼中,要求林某春赔偿家庭暴力给她造成的经济与精神损失共5万元。法院根据警方的鉴定及洪女士提交的光盘等证据,认定林某春的家暴行为是事实,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林某春赔偿洪女士1万元,泉州中院终审维持了该部分的判决。
黄蕴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案件中,林某春打洪女士的事情有充分的证据,法院根据洪女士的要求,判决林某春赔偿1万元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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