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城事要闻 > 正文

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看责任 听听律师怎么说

qz.fjsen.com 2013-06-06 10:36  韩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普法延伸】 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况能算工伤?

普法律师: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

1.上下班途中,无故遭人围殴、报复的,不属于工伤。因为,这是源于第三方的伤害,而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或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此种情形,伤者应向第三方索偿。

2.上下班途中,顺便去别的地方接朋友、到商店买东西,再到单位上班或回家之前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也属于工伤。

3.下班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不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也属于工伤。早退虽然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为,但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处罚有关系,不影响工伤法律关系。

4.下班后,因公事陪领导应酬喝酒,导致胃出血或脂肪肝等其他疾病的,不属于工伤,因为这是醉酒所致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工,上下班出车祸受伤,除考虑其事故责任外,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过失,不会影响工伤认定,但受伤者最好能提供员工卡、工资条、工作服、证人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双方存在的仅是一次性劳务关系,如临时受雇搬东西,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判断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标准之一,是看双方是否存在日常性的隶属关系。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