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设电动车报牌点 只有收据也可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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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凭三种合法证明材料上牌
市区21个上牌点将分街道分时段为市民办理
本报讯 (记者李凯龙)此前本报曾报道,泉州市对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管理。取得牌证或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中心市区道路行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未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不得在中心市区道路行驶(详见本报8日第四版)。昨日,市公安局就电动车管理《通告》内容中市民所关心的问题做出解答。
办牌应提交三种合法证明材料
时间点:2013年6月8日(不含6月8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和合标车)
材料: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解答:
1.身份证
车辆属个人的,如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除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2.购车发票
购车发票丢失的,可以凭销售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购车时销售企业只开具收款收据(须加盖销售企业印章)的,可以凭车辆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相关文书。
公安机关受理超标车登记上牌时,将针对车主提交的购车发票或收款收据,通过查验车辆、上网查询、核对生产批号等手段进行甄别、取证,必要时到销售企业调取相关凭证,一经发现有虚开、倒开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行为,一律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已经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对虚开、倒开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的销售企业将移交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和本人有关的情况申请说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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