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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警方解读戒毒条例 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不予处罚

qz.fjsen.com 2013-06-23 11:16  陈竹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23日讯(晋江经济报记者 陈竹 通讯员 施其杏)今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是戒毒条例正式实施2周年。今日,晋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通过本报向广大市民解读戒毒条例部分条款。

据了解,戒毒条例自2011年6月26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发展,帮助“瘾君子”戒除毒瘾,更好地融入社会。

根据戒毒条例,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条例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为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予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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