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男子抵押车库贷款 车库权属不明合同无效
东南网7月23日讯(通讯员 郑荣平 郑尚君 本网记者 谢玉妹 实习生 叶勇明)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合同案,当事人赖某将没有所有权的地下车库抵押给银行,以此获得贷款后,拒不还款。然而地下车库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无法律效应。
据悉,赖某向某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车库,并以车库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依约放款给赖某,但是赖某拒不还款。
银行起诉至德化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让赖某还款,并要求对赖某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赖某则辩称车位是没有所有权的,以其作抵押所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
据悉,赖某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地下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战时或遇突发情况时,由政府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德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赖某向地产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权属不明,且具有公益用途性质。车库虽已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赖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由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借款合同,由赖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驳回银行的其它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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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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