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了燃气初装费 泉州多个楼盘主动退还费用
走访 晋江5个楼盘主动退款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兰峰·城市花园。刚拿到房屋钥匙的业主陈女士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她购买了该小区四期9栋的一套新房,缴纳了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最近她从物业处得知,可以凭当时缴纳的发票领退款,由于这两天比较忙,还没去办理手续。不久前顺利拿到退款的业主蔡女士说,“买房时不知道这笔费用是不用出的,如今能拿回来很高兴,开发商能主动退款很不错。”
记者从兰峰·城市花园售楼中心了解到,该楼盘已经开发到第四期,第一期是在2006年10月开盘,2008年3月交房,大部分业主是2007年以后签署的购房合同。目前,该小区近1000户业主可办理该款项的退款手续,有300多户已经办理。
随后,记者来到卓辉·汇景城,该楼盘一期于2009年开盘。在小区内记者遇到了业主陈女士,交房时她按要求缴纳了燃气初装费,前不久得知可以退还,但具体怎么办理没了解。居住在9栋的业主王女士称,退款只能抵扣物业费,按小区物业费每个月1.3元/平方米算,她可以免交一年多的物业费。
该小区物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是以抵消物业费的方式来退还燃气初装费的。业主需拿着原有缴费的收据,到物业办理相关退款事宜,最近陆续有业主到物业办理。对于一些不知道退款事宜的业主,当业主缴物业费时,物业会提醒他们退款的事。
据悉,近期主动退还燃气初装费的还有晋江公园壹号、晋兴·御园、凯旋国际等小区。
部门 新建商品房禁收燃气初装费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2007年11月12日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虽然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禁止收取燃气初装费,但近年来,仍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额外征收该费用。对此,记者致电我市物价举报电话12358。工作人员表示,在《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生效后,我市新建的商品房都应禁止收取该款项,符合退款条件的业主可向物价部门投诉,经查实将责令开发商退还另行收取的费用。
据了解,针对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情况,今年石狮市住建局曾召集石狮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停止收取该项费用,并按规定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石狮市经济局物价股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交房时若被要求缴纳燃气初装费,可拒绝付款,并拨打1235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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