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不能作废 记名消费卡有效期实属“无效”
过期不能作废,工商部门表示—— 记名消费卡有效期实属“无效”
本报讯 (记者 吕斯达 陈云青 通讯员 蔡珍贵)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如今不少市民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消费预付卡,有些商家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对此,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商家以预付卡“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预付卡消费纠纷不断
蔡先生多年前在石狮市德辉广场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充值3000元。当时商家告知,第一次使用时才会启动该卡,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有效期等注意事项。然而近日商家却告知蔡先生,该卡已经快到期了。“办卡后我一次都没有去过。”蔡先生要求商家重新计算有效期。
杨女士也有类似经历,她在石狮市九二路一家服装店办理了储值卡。2011年,商家将卡内余额1300元兑成票据交给杨女士。近日,杨女士到该店消费,却被告知该票据已经过期,不能消费。杨女士认为,商家不但没有文字说明到期时间,甚至不曾口头告知,票据失效的损失不应由她埋单。
近日,他们先后将商家投诉到了石狮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经调解,两商家皆为消费者办理了预付卡使用期限延期。
个别商家违规设置有效期
针对商家“过期作废”、“余额不退”的做法,大部分消费者均觉得不合理。市民小王表示,自己钱包里各类购物卡、充值卡十多张,很难记得哪些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又到什么时候。“卡可以作废,但卡内余额应该退还给我们,商家无权无偿占有。”小王说,“我们办卡的时候都有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商家至少都应该在有效期到之前提醒我们延期。”
记者随机走访了石狮几家大型商超、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发现较大规模的商家都可为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大部分商家的消费卡不设使用期限,但也有个别商家设置了有效期,还注明“过期作废”或者“拥有最终解释权”。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最少3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针对预付卡过期作废的问题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过期作废”行为有明确禁令: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然而,预付卡被要求“过期作废”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石狮市工商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工商部门在全省推广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就是为了制约相关行业的预付卡消费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