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通知》指出,根据中央、省、泉州及我市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有关部署精神,在确保有力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晋江将平稳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一)工业企业 1.对春节未停工工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 2.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工业企业及其配套材料、设备的工业企业,能源供应、食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要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复工复产。 3. 对各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经现场检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后,要优先受理、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申请,确保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因订单交货期在即,不复工复产可能会引起违约赔偿的工业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后,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6. 对湖北籍及其他重点疫区工人为主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 (二)商贸流通企业 1.春节期间未停业的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卖场、便利店、物流配送等行业)商贸流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支持企业持续经营。 2. 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需复工复产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复工复产。 3. 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快递、楼宇、生产性专业市场、电商企业、港口服务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4. 商场、住宿餐饮、汽车销售、会展场馆、非生产配套专业市场、家政业以及其他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企业(场所),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三)建设工程企业 1. 涉及重大活动的场馆及配套项目,要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开工复工。 2. 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环保、安置房等民生保障项目(包含交通、水利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7日前批准开工复工。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6日前批准开工复工。 |


26ced723-83e9-46aa-9f33-327164fab257.jpg)
ad225828-ca44-43e5-b164-ca05e8240780.jpg)
144599ac-8b02-47a7-bfba-6e7ebed1b6ac.jpg)
f90847a7-4082-4d82-aaf2-f13a9be8833b.jpg)
503aaa43-de5b-4c91-a021-5930456c01f7.jpg)
6bb0a223-ab7a-46bd-878c-1bcbaa65b93c.jpg)
9142e13d-f110-4f89-9994-038f903b6e6a.jpg)
563b4d9f-4524-48d8-828e-38a8f3672ed5.jpg)
518a10a8-01b8-44b8-9ab7-5714f9ab0b1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