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男子6年"非访" 70万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东南网-法制今报3月23日讯(记者 叶小佑 叶永坚)建房施工中,泥水工庄三明不慎摔伤,造成六级伤残。而后,房屋主人与包工头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庄三明便将房主郑和平诉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房主郑和平向法院申请追加包工头郑万泉为被告,但庄三明却明确向法院表示放弃追究包工头郑万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主郑和平应承担25%赔偿责任,对于庄三明放弃追究包工头的赔偿责任,“系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照准”。判决生效后,房主郑和平已履行赔偿责任,而庄三明却无理诉求赔偿70多万元,走上非正常上访之路,最终被劳动教养。对于整个案件的经过,法制今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本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亦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意外:泥水工建房坠楼受伤
2006年4月,郑和平找到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荷池社区的泥水工郑万泉,想把位于该社区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由于郑万泉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对当地市场也比较熟悉,郑和平便将房屋主体砌墙和装修工程一并承包给了郑万泉,还让其帮忙找工人。
2006年5月8日晚,在砌筑房屋墙壁施工过程中,泥水工庄三明不慎从二楼搭架摔到一楼地面,随后被送往泉港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右足跟部软组织挫裂伤缝合术、右踝石膏托固定术、外伤清创缝合术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医院诊断,庄三明右足跟部粉碎骨折,右跟部软组织挫裂伤,软组织损伤Ⅲ度。2006年11月15日,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庄三明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庄三明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庄三明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3040.87元,郑和平为此支付了15040.87元的费用。出院后,庄三明要求郑和平支付其工伤赔偿金117910元,而郑和平认为自己与庄三明并非雇佣关系,应由承包方郑万泉支付这笔赔偿金。此后,庄三明便将郑和平起诉至法院。
辩论:是雇佣还是承揽
2006年12月5日,庄三明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和平赔偿其各项损失117910元。此后,庄三明又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22762元。2006年12月18日,郑和平以其住宅由郑万泉承建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郑万泉为被告。
泉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该案审判长陈光营在案件审理期间曾多次询问庄三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并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不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庄三明均明确表示不变更。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庄三明称,其是受郑和平雇佣、在郑和平的房屋施工中受伤的,他的损失应由郑和平赔偿,并向法院提供证人庄学山、庄平和、庄银萍出庭作证,证明其摔伤情况。
郑和平认为,其是将房屋发包给郑万泉施工的,而庄三明则是郑万泉所雇佣的。庭审中,郑和平提供了收据一份,证实其房屋由郑万泉承建。同时,他还提供了由泉港区山腰街道荷池社区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庄三明与郑万泉系亲戚关系,并申请郑春贵、庄春龙、庄水宝、庄银萍等证人出庭作证。
郑万泉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辩称,建房主体砌墙是按点工计算日工资,房屋装修部分才是由其承包的,因为当地他比较熟悉,所以郑和平才委托其叫来工人,虽然建房的大部分工人都是他叫来的,但庄三明并不是他叫来的。
庭审过程中,其他施工工人均表示是由郑万泉叫来为郑和平建房的,而且施工现场由郑万泉组织安排,工资也是向郑万泉领取,以及庄三明在房屋施工中不慎从二楼搭架摔倒一楼地面后受伤,当时建筑搭架周边并没有设置安全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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