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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一男子6年"非访" 70万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qz.fjsen.com 2012-03-23 09:56  叶小佑 叶永坚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判决:房主负25%赔偿责任

2007年7月10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港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认为,庄三明主张受郑和平雇佣建房,依据不足,不予认定。而郑和平未经合法审批建房,并将房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泥水工郑万泉施工,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庄三明不要求郑万泉赔偿,系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照准”。庄三明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8480.37元,郑和平应赔偿24620.0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5040.87元,还应赔偿9579.22元。最终,法院驳回庄三明其他诉讼请求,庄三明也领取了该笔赔偿金。

之后,庄三明不服泉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其提起上诉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的受理费。2007年10月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泉民终字第209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庄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后,庄三明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08年7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泉民监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庄三明主张其受郑和平雇佣建房,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庄三明在诉讼中,放弃应由郑万泉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依法准许是正确的。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庄三明的再审申请。

不久后,庄三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3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闽民申字第1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维持原判。

闹访:多次非正常上访被劳教

当地政府多次专题研究、主动联系,积极协助庄三明获得法律上的帮助。最终,因这件工伤案件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庄三明转而要求当地政府给予70万元的赔偿。自2009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他先后8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

2009年6月22日,庄三明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09年8月19日、2010年3月11日,他两次因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天安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训诫。

因庄三明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和正常的信访秩序,2010年7月6日,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庄三明劳动教养1年。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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