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男子6年"非访" 70万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剖析:表达诉求应理性合法
针对此案,法制今报法学专家顾问组成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对此案进行剖析。
法制今报记者: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叶教授 :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记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几次驳回庄三明上诉,是否合理、合法?
叶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案中,庄三明在泉港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分别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其再审申请和申诉不符合条件而予以驳回,是合法、合理的。
记者:庄三明多次非正常上访,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庄三明决定劳教1年是否恰当?是否有法律依据?
叶教授: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应依法行使。庄三明在上访时,如果不遵守法律,而影响到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庄三明多次非正常上访,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非正常上访行为影响了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对庄三明决定劳教1年就是恰当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记者:此案中,庄三明有哪些不当之处?他该如何正确地进行维权?
叶教授:在本案中,庄三明可以选择对郑和平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差异。最后,庄三明选择对郑和平提起民事诉讼,以致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他不利。相反地,如果庄三明选择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就不是现在的诉讼结果。
记者: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何以经历这么多年的诉讼,当事人最终还是走上无休止的上访路?
叶教授:这主要应归咎于庄三明不了解相关法律。因此,一定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鲁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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