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呼应民意放宽危房就地翻建 简化相关手续
下放审批权限:沿海五镇就地翻建申请由各镇自行审批
简化危房认定:石结构房屋无需危房鉴定即可申请翻建
放宽申请条件:危房土地审批文件缺失也可有条件翻建
扩大翻建规模:一宅多户房屋可建至三层半或分户审批
东南网-石狮日报7月25日讯(记者 吴汉松)昨日,市政府发布《石狮市危险房屋和居住危困户管理暂行规定》,对2010年版《暂行规定》(同名)作出修改调整。新版《暂行规定》,大幅放宽了危房翻建的条件、要求和相关手续,众多居住危困户将因此受惠。
文件起草部门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两年的实践证明,旧版《暂行规定》有关危房就地翻建的规定,未能全面、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群众反映较多。新版《暂行规定》,更加广泛、充分地吸收了群众的意见。与旧版《暂行规定》相比,新版《暂行规定》调整、放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下放审批权限。旧版《暂行规定》要求危房翻建须经市危险房屋和居住危困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即要求市一级把关;新版《暂行规定》,仅两镇两办范围需市一级核准,沿海五镇就地翻建由各镇自行审批。
——简化危房认定。旧版《暂行规定》要求申请翻建的危房须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市危险房屋和居住危困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新版《暂行规定》取消了这一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关负责人明确,石结构房屋无需危房鉴定,即可申请就地翻建。
——放宽申请条件。旧版《暂行规定》要求申请翻建的危房必须持有审批手续。新版《暂行规定》明确,2005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危旧房屋,申请翻建但土地审批文件缺失的,区分房屋使用权人不同类型依法依规分别处理:危旧房屋用地属未批先建,但房屋是申请人(即现居住对象)唯一居所的,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和程序,在法规限额面积以内给予补办土地审批;危旧房屋用地土地审批文件遗失或是房产使用权继承人难以界定,但房屋属申请人(即现居住对象)唯一居所的,允许其原址申请翻建。申请人应做出土地和房产权属关系维持改造前状况的承诺,相关单位批准改造不作为判定权属的依据,改造后如有权属争议按改造前状况处分。
——扩大翻建规模。新版《暂行规定》取消了旧版《暂行规定》中要求“就地翻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审批用地面积的80%”的规定,允许按原面积翻建,但要求就地翻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含投影面积)原则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半,每层限高3.5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一宅多户或一宅一户多个兄弟,且土地手续完整、房屋权属清楚的,可按两种方式适当放宽建设规模:一是可将民房翻建批准规模调整为三层半。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层限高3.5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二是危旧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限额的,准予收回原有民房用地建设许可手续,分户办理民房用地建设许可手续和翻建审批许可手续。各户审批许可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民房审批用地面积,且每户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半,每层限高3.5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新版《暂行规定》危房就地翻建的范围也有所调整,旧版《暂行规定》将18米(含18米)以上主次干道(含已规划未建设的)两侧各进深30米范围内的区域列为不能翻建的控制区,新版《暂行规定》调整为26米(含26米)以上主次干道。同时,蚶江和祥芝的一重环湾区域新列为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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