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停稳 惠安一阿婆下车摔伤谁来担责?
法院
伤者系车上人员 保险公司不用赔
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对陈某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致阿婆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她10.1万余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前支付的医疗费等)。阿婆是在下车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并没有与肇事公交车产生碰撞或刮擦,应属于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公交公司赔偿庄阿婆10.1万余元。
公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案例提醒公交车司机,行车安全一点都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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