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出台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四类人群可申请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9月18日讯(记者 华健)在石狮工作的外来工,也有机会住上公租房。昨日,石狮市政府正式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石狮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包括外来工在内的四类人,将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单套面积应在60㎡以下
按照规定,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下。
对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严禁将公租房用地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对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城中村、旧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要明确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
石狮境内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以公租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公租房不得分割转让。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石狮市住房分配工作组统一配租;其他投资形式建设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备案。
四类人可申请公租房
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按规定,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四类对象,可申请公租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常住户口3年以上;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在石狮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员工,可直接申请租住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员工,也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尚在履行合同的;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三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为准)的家庭。
还有符合申请公租房对象的是,新就业职工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也有相应的资格允许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退租
按照规定,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在租赁合同中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此外,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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