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面积多了3.27平方米 卖方不配合办过户手续
买来的房子,突然被告知多了几平方米,值好几万元,买的人不偷着笑才怪呢。然而,遇到这等好事的邱女士却笑不出来:原房东以此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起因:
52万元购买尚无产权的房子
7年前的8月,泉州市区的邱女士置办了一份家业。
当时,她与洪先生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按照协议,她购买了洪先生夫妇在泉州闹市区一套套房,面积为135平方米,价格52万元,每平方米4000元不到。当时,开发商尚未将房子交到洪先生夫妇手中。
为此,合同中特别约定,洪先生夫妇须在开发商交付房屋的两天内把钥匙交给邱女士,且必须无条件协助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了尽快拿到房子,邱女士先给了洪先生一部分购房款。2005年12月,开发商交了房。邱女士又将剩余的购房款付清。洪先生夫妇也没食言,将房子交给邱女士使用。
但让邱女士放心不下的是,房子的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出来。
变故:
卖家称3.27平方米尚未付款
时隔5年后,也即2010年,这套房子的产权证终于办出来了,可名字并不是邱女士的。
原来,当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是洪先生,因此,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也是他的。按照2005年的购房协议,洪先生应将这套房子的产权过户到邱女士名下。
此时矛盾开始出现。洪先生发现,产权证登记的产权面积并非135平方米,而是138.27平方米。其实,这在房产开发中是允许出现的,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但在洪先生看来,自己亏了。因为当初是以135平方米面积卖给邱女士的,现在产权面积多出了3.27平方米,按照当初的交易价,也要1万多元,若搁到现在则值两三万元。
当得知洪先生已将产权证办出来后,邱女士提出过户的要求,按当初的合同约定,洪先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可她的要求遭到拒绝。洪先生认为,邱女士并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项,理由便是多出的3.27平方米还没给钱。邱女士则认为,购房款当初已谈好是52万元,自己无需再付一分钱。
于是,双方闹得不愉快。
今年2月14日,邱女士作为原告,将洪先生夫妇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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