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国家级金改试验区获批 探索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新路
(四)加强泉台港澳侨金融合作。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进驻泉州。允许在泉注册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台资企业投资入股泉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泉台贸易投资和汇兑便利化。支持泉台合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泉台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台湾金融人才来泉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
争取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采取先行先试措施,适当放宽港澳金融机构来泉准入条件。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泉州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赴香港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泉州企业或境外关联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泉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人员交流和业务合作。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侨资金融企业在泉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侨商参股泉州金融机构。支持侨商发起设立以泉州为主要投资区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五)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推动民间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金以股权、债券投资形式有序进入实体经济。
开展石化、鞋业、纺织服装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和共担风险作用,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能力。
按照“疏堵结合、疏导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促进民间资金有序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房建设、医疗教育等投资领域,或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的监测,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
(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支持企业以股权对价进行换股收购、合并。引导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司)债。支持开展区域集优票据试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提供增信服务。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前提下,规范发展品牌产权、技术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和集体林权等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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