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始申报 最高可奖百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刘文艳)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泉州市经贸委将开展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从今年起到2017年,每年评选一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分两类
据了解,电商示范企业的评选范围为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并在泉州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示范企业类型主要包括服务类和应用类。
其中,服务类包括四种对象: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石油化工、轻纺布料等大宗商品(一般指生产资料)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二是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三是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特定行业、商品、服务(一种或一类)为交易对象,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四是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要求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
应用类包括三种对象:一是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指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能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好互动的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二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商企业,要求企业年电子交易量超过1000万元(年电子交易量=年电子采购额+年电子销售额),且企业年电子交易量占企业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采购额+年销售额)超过30%;三是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指主要依托移动信息技术建设和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求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享受相关扶持奖励
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年报、纳税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2013年3月11日前,各县(市、区)要汇总申报名单,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委电子商务中心。
晋江、石狮、南安市可各申报5家企业,其他县(市、区)可各申报3家企业。原则上,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然成为我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占所在县(市、区)指标,但同样需要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泉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2年)。经过初审、评审、公示后,确定为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示范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20%、但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兑现给企业,并享受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的相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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