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外保养4S店拒绝保修 法官:4S店应履行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3月25日讯(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和汽车保养维修行业的发展,“未到指定4S店进行保养,就不能享受保修”似乎已成了汽车行业的“行规”,而广大消费者对此颇有怨言。去年,市民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近日,晋江市法院对林先生和4S店的这起知名品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做出判决:4S店应在车辆的保修期内提供保修,退还客户维修费。而4S店不服一审判决并作出上诉,22日,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林先生在这家知名品牌4S店买了一部高级越野车,在保修、保养手册中,双方约定“车辆在三年内或者行驶10万公里内给予免费保修”。2012年7月,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发动机出现故障,便将车开到这家4S店进行保修,然而,4S店拒绝为林先生的车进行保修。
4S店拒绝保修的理由是,林先生的车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到了非指定品牌的4S店进行保养,使用的机油及零部件亦非该品牌汽车公司指定的机油及零部件,所以造成车辆故障,违反了保修、保养手册的约定,因此,不能予以保修。4S店的做法让林先生很无奈,但是车辆坏了就需要维修,于是,林先生“忍痛”支付了十余万的汽车维修费。
“这简直是霸王条款。”既然是保修期内,却还要支付这笔维修费,让林先生感到费解和不满,于是他诉诸于法院。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林先生和被告4S店在买卖车辆的保修、保养手册中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保养手册中约定建议车主在指定的4S店保养,并且约定必须使用该品牌汽车指定的专用机油和零配件,但未明确具体机油的品牌和型号。而林先生提供的《保养手册》记载着该车已按约定的公里数如期到某一级汽车维修店进行保养,使用的机油亦属于合格的品牌机油。4S店无法证明该车使用非指定的零部件,因此,对被告4S店的主张不予采纳,4S店应对该车进行保修。因此,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4S店的保养、保修手册约定属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强求消费者到4S店保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约定必须到4S店进行保养,也应认定为无效的约定。故消费者并非一定需到4S店进行保养,若4S店认为因保养不当造成故障,需拿出确凿证据。
本案中,保养手册只是建议消费者到该品牌4S店进行保养,并非强制性的约定,故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进行保养,并未影响保修的权利。而保养手册中并未具体指明应使用哪一品牌、型号的机油,故保养手册约定“必须使用该品牌汽车指定的专用机油”,属无效的约定。4S店无法证明引起车辆故障的原因,即无法证明保养时使用了其他机油造成车辆故障。所以,“车辆在三年内或者行驶10万公里内给予免费保修”的约定,4S店应予以履行。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 郑维聪
- 2012-12-16新买椅子靠背断裂 家具产品保修期存“盲点”
- 2012-03-10电动车保修曝“潜规则” 备用电池是旧的不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