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生看黄网后强奸12岁“女朋友”获刑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4月15日讯(记者 王诗伟)著名的美国小说《洛丽塔》,讲述了一个中年继父和12岁女儿一段违背伦理道德的故事,小说里男主人公并没有因为与12岁少女发生性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在我国,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不论该女孩同意与否,均以强奸罪论处。
近日,晋江市法院就依法判决了一起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案件。法庭上,年少的“男主人公”彭某追悔莫及……
□案情回放
16岁少年彭某和12岁女孩谢某是贵州老乡,由于双方父母都忙于打工赚钱,对两人疏于管教。彭某小学毕业即辍学,经常上网泡吧,而谢某虽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但常与社会上一些小青年来往,期间她认识了彭某。
去年3月份的一天,彭某在网吧上网,浏览黄色网站后便心生邪念,于是以“很多朋友在玩,邀请谢某参加”为由,将谢某诱骗到晋江市东石镇某铁厂的员工宿舍六楼。彭某在“女朋友”谢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谢某的父母赶来把女儿带回,并报了案。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幼女,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谢某的平时关系确实较好,同时,被告人彭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是一种拟制强奸,因为幼女没有性承诺的能力,不管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法律上均视为违背幼女的性意志,均认为是侵害了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或性自主权。因此,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
青少年是一个相对敏感的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上被一些电子游戏、不良网络和黄色书刊等影响,极易产生性冲动,发生性犯罪。2012年以来晋江市法院审理的性侵犯类犯罪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以来晋务工的外来青年居多、以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未成年人居多、以年龄在20岁以下的年轻人居多、以“约会强奸”和“熟人强奸”居多。
在本案中,16岁少年彭某在不良网络的引诱下犯下错误,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晋江市法院 陈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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