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两类未参保人员 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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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员医保问题能解决了
本报讯(记者 叶舒雯 通讯员汪白露)近日,泉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我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医保问题。
对象 未参保高龄职工
保障标准:
原单位为市属及以上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未参保高龄职工具体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保障标准方面,原单位为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的未参保高龄职工,其老年生活保障金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无力参保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在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并获批者,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领到保障金;今年7月1日后申报者(包括虽已申报但未获批后补报或重报人员),从获批次月起按月领取。
补助方式:
原单位为中央属省属的省级财政全额补助
据悉,原单位为中央属、省属的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所发放的资金将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市属、县属的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老年生活保障金须由个人提出;由原单位核实,再由单位所在地县、市、省三级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复核和审批。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则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再向现所在地县级人社局申报。申报所需的材料包括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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