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两类未参保人员 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对象 特殊困难人员
具体对象:
医改前及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特殊困难人员具体对象为两类:
一是医改前未参保退休人员,即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而未能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是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即截至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实际关闭停产但未办理关闭破产手续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家规定因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此外,已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特殊困难人员,也可转为城镇职工医保,但须先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方式:
一次性缴纳10年医保费后享受
具体的参保方式为:医改前、濒破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分别以我市2006年和2008年全市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即1533.7元和1923.1元,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即15337元和19231元。如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25年的,不足部分再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在补助方面,其参保资金将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补助等途径解决。
同时,濒破企业在职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还可享受城镇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补助政策。
具体申报工作由关闭破产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濒破企业组织并进行初审,随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我市将成立专项工作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审核。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
此外,上述两类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还可参照我市《关于泉州市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按每人每月30元划入医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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