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消费投诉同比上升 家电类投诉居首位
本报讯(记者 陈凌鹭)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消委会了解到,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第二季度全市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上升了2.4%。
从投诉性质上看,市民关于质量、安全、价格问题的投诉虽呈下降趋势,但对商品售后服务、假冒商品、虚假宣传的投诉上升明显,分别为113.9%、200%、275%;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及合同纠纷仍占较大比例,分别为26.8%、26.5%、9.4%。据了解,家用电器类投诉仍居高不下,居投诉类别首位,问题主要在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
随着群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各类大宗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大,其中家用汽车的消费纠纷也有所增加,第二季度汽车及零部件的投诉共72件,占交通工具类投诉总数的56.2%,争议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鲤城消费者刘先生4月28日在鲤城区南环路某汽车4S店定购一部汽车,随后下了20000元的定金,双方还将车架号码写入合同,几天后,刘先生被告知该车已卖给别人,无法提供现车。经调解,商家愿意立即为消费者调配一辆配置一样的车。
消费投诉情况
受理案件1908起
已解决1869起
结案率98%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3万余元
典型案例
酒店退房要收10元污渍费?
属不合理收费,商家退款并道歉
本报讯 (记者陈凌鹭)日前,消费者王女士入住酒店,次日退房时商家称要收取10元污渍费。王女士认为不合理,向商家咨询污渍费是什么费用,商家也不解释,于是王女士致电12315投诉,要求商家退还10元。
晋江安海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调解,该酒店答应退还多收取的10元并道歉,消费者表示接受。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形式等信息;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本案中,酒店要求收取的10元污渍费,没有标明收费明细标准,也不能对该收费进行合理解释,是涉嫌欺诈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为欺诈行为。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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