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清理木板坠落伤路人 房东赔伤者7万余元
清洁工清理家中阳台木板空中坠落伤路人 房东监督不当,赔偿伤者7万余元
东南网8月18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陈伟莲)请清洁工人到家里阳台清理杂物,不料却掉下一块木板,砸伤路人。房东杨某因监督不当,被告上法庭。近日,经石狮法院湖滨法庭审理后,判处房东杨某赔偿路人李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去年5月28日下午,在石狮务工的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经过曾坑社区宝塔路时,被附近楼上掉下来的一块木板砸伤倒地。事后,李某拨打110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身上多处骨折,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李某于是把房东杨某告上法庭,称其因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要求房东杨某赔偿各项损失。
房东杨某辩称其不是侵权人,而系晋江某绿化公司。原来,晋江某绿化公司承办了杨某所在街道社区的绿化养护和清扫保洁等工作。当天,杨某请该公司的环卫工人到其家里清运杂物,因工人疏忽大意致使杂物掉下,砸伤路人李某。因此,杨某认为晋江某绿化公司应承担责任。
石狮法院湖滨法庭审理查明,杨某通过晋江某绿化公司管理人员联系到两名环卫工人到其家里阳台从事清理杂物工作,并口头答应支付清理费用200元。在清理杂物过程中,杨某并未在现场监督,导致李某受伤。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杨某作为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对其搁置在屋顶阳台上的木板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且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晋江某绿化公司之间签订关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同时也未能证明环卫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的情况,因此判决杨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7052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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