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沿海五镇危房改造新政策 力争5年完成
东南网9月20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吴汉松) 近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把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从今年起,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意见》对我市原有的沿海五镇危房改造政策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并明确,市政府和市直部门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意见》提出,沿海五镇危房改造适用范围及条件为: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允许申请就地改造翻建;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风貌保护控制区域,要按照相关保护性规划进行改造翻建;位于五年内改造、近期重点建设以及26米(含)以上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区域内的,不得就地翻建。有条件移位建设的,可按程序申报移位建设;因新农村建设拆除房屋需移位建设的,纳入《意见》适用范围管理。
根据《意见》,沿海五镇危房改造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为:就地翻建房屋占地面积(含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下同)按不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翻建,原批准用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翻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每层限高3.5米;一宅多户或一宅一户多个兄弟,可分户进行翻建。分户后每户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半,分户后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原批准的用地面积;2005年4月1日前已建成,但无法提供相关土地建设审批文件,符合该房屋是申请人(即现居住对象)唯一居所的,允许申请改造翻建,占地面积不大于原占地面积,原占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翻建。申请人应对改造前的房屋进行测量、拍照确认,作出土地和房产权属维持改造前状况的承诺,批准改造手续不作为判定权属的依据,改造后如有权属争议按改造前状况处分;位于就地翻建控制区范围内的,有条件可移位至符合规划的,可申请移位建设,但原则上不得移至道路红线宽度26米及以上建成路两侧区域,建设规模参照就地翻建标准。移位建设获得核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土地由村集体收回;改造翻建的房屋要留足道路空间,符合抗震要求及农村住宅防火间距要求,不得采用石混或条石结构,已批少建的土地予以保留原有产权;按上述改造翻建标准,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仍少于50平方米或其他原因,确需申请增加翻建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或层数的,由村、镇按程序审核把关,经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政府核准后,由镇政府审批翻建;鼓励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由镇政府牵头,按照“一村一议”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详细规划方案、安置方案、开发模式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给予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意见》同时还明确了沿海五镇危房改造的审批程序及时限、实施步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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