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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立新规 楼内开店须街坊同意
qz.fjsen.com 2011-09-14 10:20   来源:东北网    我来说两句

物业经营收益

主补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除了规范物业的管理外,还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小区内市民九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的,可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居民违法行为,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制止或者处理。

此外,《条例》中对哈市物业经营收益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不得影响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属于业主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纠纷可由

调解仲裁解决

据介绍,哈市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耗时耗力。所以《条例》中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形成多层级、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当事人不但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对于重大的物业纠纷,《条例》规定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对可能涉及诉讼的事项,也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以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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