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未告知“保价” 限制性赔偿条款则无效
东南网-石狮日报7月26日讯(记者 康清辉)网购的物件在快递途中丢失,幸得好心人拾获并物归原主。7月14日,本报同时报道了两起这样的消息。对于收件方来说,他们无疑是幸运的。但其中暴露出的快递行业长存的“邮件丢失”、“货物取件短少”等痼疾及由此引发的维权索赔纠纷,却不能不引起警惕深思。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法规:
邮企有告知“保价”的义务
记者从市工商12315投诉台了解到,因快递丢失引发的理赔纠纷,虽然今年案例较少,但时间退回到一年前,却是这类投诉的多发期。投诉台工作人员介绍,一般发生此类纠纷时,快递方面的理赔依据多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引用最多的是第47条说法,即“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而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在寄件人寄送时,有义务履行告知“保价”的义务。而在其告知前,开箱验货以确认寄件是否为贵重物品、保值多少,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那么,快递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做到这些呢?
走访:不强求开箱验货
未主动告知保价
前日,记者分别以寄件人身份走访了中通、圆通等几家快递公司。
“只寄送到泉州,能用快递吗?”在申通速递,记者将事先包裹好的几瓶护肤品递给现场一负责人。“可以,里面是什么东西?”“就一塑料工艺品,费用怎么算?”“不会是什么危险品或者易碎品吧?破了我们可不管。”
该负责人虽然担心寄件物品违禁或毁坏,但并不强制要求记者打开验货,只是先将损毁责任撇清,更不用说确认是否为贵重物品以及告知保价与否了。在谈妥价格后,另一工作人员随即用透明胶将包裹重新缠了一圈便了事。
在顺丰速运,一工作人员介绍,寄件时他们一般会当场验货,贵重物品也会建议寄件人保价。不过,几家快递公司都没有明确告知的是,在其提供的邮件单据后的格式合同中,有“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的5倍”这样的条款。也就是说,在投递快递过程中,即使发生快递丢失损毁或短少,快递公司也只需承担快递费用5倍以内的赔偿责任。这显然对消费者大为不利。
说法:邮企不主动告知
限制性赔偿条款无效
如果按上述说法,是否意味着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即使遭遇侵权时也难以维权呢?对此,康泽律师事务所解晓非律师表示,目前的《邮政法》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垄断的行政行业,而市场中的很多快递公司实际都是企业经营行为,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而《邮政法》属于部门法规,居于下位,而《合同法》是基本法,居于上位,按照“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的原则,如果在遭遇侵权时,以《合同法》和消法的规定,应该按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是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如果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保价”义务的,其用以规避自身责任的限制性赔偿(最高赔偿额度)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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