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车辆肇事理赔难 法官“变则通”巧促调解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1月15日讯(记者 王诗伟)一场交通事故,理赔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受伤的原告急需治疗护理费,而被告人数较多,且均在外地。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经办法官采取新的调解方式———“附加前提”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了结纠纷。
今年3月份,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陈埭被一辆安徽牌重型货车撞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陈某五级伤残并须终身护理。巨额的医疗费用使原本生活拮据的陈某一家陷入困境,为此陈某要求肇事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保险公司等四个当事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10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双方的赔偿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某诉诸于晋江市法院。
日前,晋江市法院陈埭法庭受理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且被告肇事货车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A保险公司)均在异地。从审理到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按部就班的话,须多次开庭,易造成当事人诉累,并对原告陈某的后续治疗产生影响。
为尽快解决该纠纷,使原告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陈埭法庭决定尝试用一种新的调解方式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一般而言,调解强调的是双方当场完成,法院主持调解要求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并当场达成协议。但是,由于该起案件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按照A保险公司的规定,理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须上报省级总公司审核批准。经调解,该保险公司到庭的委托代理人同意达成临时调解协议,以最后在调解协议上加盖投保公司印章为生效要件。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在调解协议上补充一条:“调解协议以加盖A保险公司公章为准”,以此作为附加前提,即双方已经愿意达成调解。只要A保险公司盖章,协议即可生效。
近日,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上盖章,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以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根据该调解书,A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用这种‘附加前提’的调解方式,这是一次新的尝试,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还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经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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