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了一次假上班后被调换工种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
阿曙(化名)请了一次假,等他回来上班,却被调换了工作岗位。他老大不乐意,但公司说,不同意就走人。
阿曙在某公司干了七八年了,岗位是后勤工作。去年7月,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后勤工作劳动合同。在后勤,阿曙干起活来很顺心。
今年3月,因为家里有事,阿曙请了假回家处理。等他回来,公司的人事经理换人了,他的工作也被调换到保安的岗位。
“没经过我的同意,怎么能随意调动我的岗位呢?”起初,阿曙并不同意去当保安。但人事经理说,不干也可以,就走人。
想着自己要养家糊口,阿曙只好忍气吞声,当起了公司的保安。领了一个月工资后,他才发现,保安的工资跟自己原先岗位的工资要少几百元。这下,阿曙坐不住了,他再次找到人事经理,要求重回原来的岗位,但仍遭到拒绝。
几个月过去了,阿曙的岗位仍未变动。他越想越来气,觉得公司的做法很不地道。他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自己是否可以手持与公司签订的那份为期5年的合同,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将他的岗位调整到后勤部门,且赔偿他这几个月来的损失?他不会因为自己干了几个月保安工作,就被认定为已同意岗位调整吧?
刘宗伟律师:
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虽然是公司的自主权,但如果将工作岗位写进劳动合同,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工作岗位,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能进行变更,否则属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本案中,公司调整阿曙的工作既不属于法定情形,又没有与阿曙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能因为阿曙干了几个月保安工作就视为其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阿曙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裁令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岗位所受到的损失,也可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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