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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背后反思 消费维权不因“恶小”而不为

qz.fjsen.com 2013-03-17 08:16  骆佳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现在市场上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越来越多。一方面,商家应该合理经营,投机取巧并非生意的长久之道。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提高辨别真假产品的能力,维权从交易最初就开始。”消委会小吴还提醒,市场上销售混合制食品,但也属于合格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前需要注意鉴别,以免发生纠纷。

未事先说明 处理品不等于瑕疵品

记者翻看了去年关于处理品、特价品的投诉案件发现,市民很容易混淆这几个概念。而商家也经常抓住这几个概念来投机取巧。

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消费者小玲购买了一件活动产品,折扣价200元。可是回去穿不到一天就出现线条开裂的情况。向商家反映后,商家给出的说法是:商品是节日期间的处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拒绝售后服务。12315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时双方各执己见,商家解释该店专门销售的是处理品,每一位顾客在购买时已经告知这些货品是“处理品”,并且在购物凭证上也标明“处理品不‘三包’”。但小玲认为,当初购买时商家只是告知“节日期间全场折扣”,并没有告诉自己这衣服某个部位存在瑕疵或潜在的质量问题,否则自己也不可能花200元购买积压的处理品。

“虽然商家最后在单子上面说明是特价商品不退换,不能说是完全没有告知,消费者在付款时可以提出异议,但是,这种告知方式和范围还是比较局限,不够明显。所以,类似活动促销,商家应该明确告知属于‘有瑕疵的处理品’,这样才可以‘恕不退换’。”消委会小卢说。

工商部门提醒: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一样享受售后服务,只有销售存在瑕疵的处理商品才不受“三包”保护,而且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还必须在店堂等显眼位置告知消费者,并在消费者购物时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哪些部位存在瑕疵,不享受“三包”服务,同时在购物凭证上标明“处理品”。此外,消费者如果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打折商品或特价商品而不是处理品,但商家在购物凭证上标明“处理品”时要当场提出异议,否则发生纠纷时只能“哑巴吃黄连”。

责任编辑:庄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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