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女儿离婚多获利益 父亲作伪证被拘役律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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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女儿离婚诉讼多获利益 父亲作伪证被拘役律师获刑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仲法) 2009年7月,张坂镇黄某向惠安法院提出与其妻曾某娥离婚的诉讼请求,曾某娥聘请律师邓某江作为诉讼代理人。曾某娥的伯父在惠安有一房地产公司,父亲曾某民为该房地产公司一分公司的总经理。诉讼期间,为使女儿在夫妻财产分割上争得更多利益,曾氏父女等人找到邓某江。会面中,曾某民提出其有两间店面几年来无偿给女儿女婿使用,是否能要些租金。此外,他还告诉邓某江,说房地产公司曾汇款30万元到女儿女婿经营的珠宝行账户上,能否当成女儿的借款。
同年8月15日,曾氏父女再次找到邓某江,要其帮助书写店面租金和借款的“欠条”,邓某江遂书写了两份欠条,一份内容是曾某娥欠曾某民租金人民币379500元,另一份是曾某娥向其伯父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随后,曾某娥抄写两份欠条并签名。
2010年4月26日,曾某民和该房地产公司分别以伪造的欠条向惠安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惠安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曾某娥应偿还房地产公司借款30万元,应支付曾某民房屋租金379500元。
此后,在黄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邓某江将两份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查。黄某对曾某娥提供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两份判决书提出申诉,离婚案件因此被中止审理。
2012年9月,惠安检察院以邓某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曾某民犯妨害作证罪向惠安法院提起公诉。惠安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到邓某江身为法律工作者,实施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邓某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某民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邓某江和曾某民均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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