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商店推行“只换不退” 店主挨罚千元
早报讯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蔡珍贵)“本店商品只换不退。”石狮一店家打出了这样的“免责条款”,却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石狮工商部门罚款千元。
前几天,石狮市鸿锦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伍堡新大街傅某经营的鞋服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店内购物小票背面印制“本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三天内,可以调换同款或者同类新产品,不予退款”、“凡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一律以本公司质量(三包)信誉卡为准”等字样,这些条款均属于“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
执法人员介绍,傅某店内的消费合同条款,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等责任,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傅某修正,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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