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办证前妻子出轨并生下私生女 女方需赔偿
法院:婚外情 违背公序良俗应赔偿
阿西所言是否会被法院采纳?她与阿绍举行婚礼后到领结婚证期间,跟他人有性关系并产下女儿,是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呢?她是否应该就此赔偿阿绍的相关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年初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9个月后补办婚姻登记。双方同居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婚姻效力溯及于双方同居时。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照准。阿西同意抚养小雨,法院予以同意。阿西在与阿绍结为夫妻后,与他人生育女儿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阿绍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阿西负有严重过错责任,阿绍要求她承担赔偿(精神抚慰)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阿西应赔偿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按2万元算。由于阿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阿西与他人所生的小雨超过17个月,因小雨与阿绍没有血缘关系,阿绍没有抚养义务,且从阿西生下孩子后一年多时间,需举办的风俗活动较多,费用也较多。因此,阿绍要求阿西赔付孩子抚养费等可酌情按1.5万元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阿西抚养,阿西需赔偿阿绍3.5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双方的财产争议进行了判决。
阿西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同居后补办结婚证 婚姻有溯及力
本案中,阿西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自己虽然2009年年初与阿绍举行了婚礼,却直到2009年11月才补办结婚证,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两人处于同居状态,这段时间里她与他人发生关系也与阿绍无关。她的观点是否正确?
这涉及婚姻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该婚姻有溯及以往的效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算。该案中,阿西和阿绍举行婚礼时,符合婚姻登记的一切要件,且过后也补办了结婚证,就有了婚姻溯及力。因此,阿西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违背了夫妻间应有的忠诚义务,理应在离婚时赔偿阿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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