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送修反被撞得很惨 修理方答应赔偿却爽约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车主黄先生把出了小问题的小车送修,结果却出乎意料,小车不仅没修好,还出现了更大的问题,几乎不能用。过后黄先生还打了两场官司,真是麻烦透了。
起因:新车送修出车祸撞惨了
黄先生是鲤城区人,他的爱车才买几个月,前杠喷漆被剐蹭掉了一些,有碍观瞻。这本是个小问题,不影响小车的使用和性能,然而爱美的黄先生还是于去年7月14日将车开到丰泽区某轮胎行(以下简称轮胎车行),请老板对该车进行车前杠喷漆维护。但隔日,黄先生就接到了一个很不好的消息,他的小车出了严重的车祸,受损非常严重。事后,他才知道,他将小车交给轮胎车行的当日,轮胎车行又将车转交给泉州某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喷漆。根据该厂负责人陈述,该厂员工黄某佳于7月15日凌晨2时左右将车偷开出去,不慎撞到路上的花圃,致使车辆受损严重,即使经过修理也无法恢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
起诉:修理方答应赔偿却爽约
新车被撞成这个样子,黄先生很是心疼。他认为,轮胎车行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就将车转给其他修理厂修理,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轮胎车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黄先生多次找轮胎车行解决。经查,该轮胎车行系彭某生和儿子彭某峰所开的。经多次协商,双方于当年7月27日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彭某生父子应赔偿黄先生车辆损坏赔偿款18万元,其中13万元于当年8月2日前支付,另5万元应于8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约定期限付款,须向黄先生支付违约金3.6万元作为逾期付款的惩罚。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并未如期收到彭某生父子的赔款。他于当年8月17日,将彭某生父子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他们依约支付赔偿款和偿付违约金。
被告: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人
直到被告上法庭,彭某生父子还是拒绝赔偿。他们称,自己并非车辆损坏的直接侵权人,应当追加修理厂负责人林某炳及肇事者黄某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协议约定赔偿18万元有失公平,车辆损失应以实际损害为依据。此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生父子表示自愿按2万元向黄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协议有效应履行
那么,这个案件是否应当追加林某炳及黄某佳参加诉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丰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协议履行纠纷,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通知林某炳、黄某佳参加诉讼。黄先生与被告彭某生父子就小车损坏达成的《汽车损害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彭某生父子未能依约支付赔偿款,已构成违约。黄先生要求他们依约支付赔偿款1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6万元为惩罚性违约金,但该违约金计付标准偏高,应予适当调整。综合被告的过错、履行情况、意愿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按2万元计付。法院一审判彭某生必须支付18万元赔款及2万元违约金给黄先生。彭某生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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