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已卖离婚后又划归女方 法院:协议无效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婚前的房子已卖掉10多年,钱也收了,然而陈某与吴某离婚时,还把这套房子当做双方的财产,协议该房子归女方吴某所有。买主老宋为了这套房子,历经坎坷,官司不断。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和吴某恶意串通,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本已卖给老宋的房子的处分行为无效。
买主
说好的房价
卖方又涨了4万元
早在1998年12月,老宋与陈某就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按照买卖契约,陈某以170767元的价格,将泉州市区津淮街一套房屋及一间贮藏间转让给老宋。老宋当天就把大部分房款支付给了陈某,陈某出具了收款条。在场的两名见证人均在契约及收款条上签名。
但等了三年,老宋还没拿到房子。2001年7月28日,经史先生等人调解,老宋和陈某再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补充协议书》,约定房款总额增加40000元。调解人史先生在该补充协议书上签字。
次日,老宋将房屋余款12425元及增加的房款40000元一并交给陈某。这次,陈某终于将房屋交付给老宋,并出具了收款条。
拿到房子后,老宋赶紧装修入住。
麻烦
12年后
要确认买卖协议有效
可到了2010年,老宋又开始为这套房子的事情忙起来了。
当年8月23日,老宋将陈某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确认他当初与陈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原来,因为是拆迁安置房,房屋的产权办理比一般的商品房要慢得多。老宋了解到,2005年4月6日,陈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包括房屋123.43平方米、储藏间6.75平方米)。2010年3月10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陈某的前妻吴某名下。为此,老宋不得不打官司了。
法院追加吴某参与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多位证人证实,在陈某转让房屋给老宋的过程中,第三人吴某有参与,并知道转让事实。
2011年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老宋与陈某关于转让套房的契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
陈某及吴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个多月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吴某于1999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而房屋买卖发生于1998年,那么这套房屋属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陈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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