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已卖离婚后又划归女方 法院:协议无效
原房东
离婚时
将卖出的房子给女方
在法院确认买房协议有效后仅仅7天,老宋又打起了官司,将陈某和吴某一起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这又是为什么呢?
据悉,陈某与吴某认识多年,于1999年9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6月23日,他们在丰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共同财产分配中,本已卖给老宋的房子,协议约定归吴某所有。为此,这次诉讼中,老宋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陈某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卖给老宋的房子划归给吴某的协议无效。
法院
明显存在恶意
协议无效
经过审理,丰泽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多位证人证实,在陈某转让房屋给老宋的过程中,吴某有参与,并知道房屋转让一事。他们结婚近10年,长期与老宋是同楼梯的上下层邻居关系。综合这些情况可知,陈某和吴某均明知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并已转让给老宋,由老宋装修、占有、使用的情况后,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损害了作为购房者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陈某和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本已卖给老宋的房子的处分行为无效。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老宋胜诉。陈某和吴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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