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七年突然被解雇 男子告了近一年获赔七万八
申请仲裁:
只获补缴社保费
“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地走了。”阿灿认为,公司在用工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何况还随意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为此他要求鞋服公司予以适当赔偿,但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阿灿将鞋服公司告到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鞋服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合计15.6万元,还有补办自2005年7月至2011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然而,仲裁部门只支持他一项请求,即公司应为他补办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一审结果:
所有要求被驳回
阿灿对仲裁结果很是失望,于是将公司告到惠安县人民法院。在起诉中,他提出与申请仲裁时一样的要求。
公司认为,阿灿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系2005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但公司同样无法提供他准确的入职时间,于是法院认定,公司对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此认定阿灿于2005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受雇于该公司。
阿灿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鞋服公司未能于2月1日前与阿灿签订劳动合同,本应承担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但阿灿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2年1月4日,根据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阿灿主张鞋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却未能提供他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他要求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要求,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驳回阿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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