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手摔倒身亡 砖头堆放者需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实习生 林岚 通讯员 刘素梅)今年3月17日晚,惠安涂寨人王某醉驾出行,见前方马路上堆有红砖头,刹车后摔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之后,其家属将堆放红砖头的苏某告上法院。近日,惠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承担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
事件:遇砖头车手摔倒身亡
今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岭镇区往湖埭头方向行驶,行至东岭镇潘厝村路段时,发现前方路面堆放有红砖头,在采取措施不当后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后发现王某所驾驶车辆并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认定死者王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红砖堆放者苏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焦点:红砖堆放者有无责任
原告王某家属认为被告苏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砖头,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王某死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苏某则认为,交警推测认定其为次要责任,如果红砖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红砖主人的责任也是极为轻微的,最多承担5%的责任。自己堆放的红砖数量很少,根本不会妨碍任何车辆的通行,而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在乡村道路上狂奔,且驾驶的又是非准驾车型,其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必然性。且事故的地点离红砖堆放地尚有10多米,事故纯属王某醉酒状态下驾驶非准驾车型造成,与堆放的砖头无任何关系。
宣判:红砖堆放者需担次责
惠安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某为了个人目的,将用于建房的红砖堆放在村道路面上,导致道路通行障碍,威胁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效依据,认定王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鉴于该交通事故系因王某在醉酒状态下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自身过错较大,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苏某的赔偿责任。惠安法院根据双方的行为性质、对风险的预见程度、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苏某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目前农村建设房屋占用道路堆放石子、砖头以及建材等情况较多,如果群众确因需要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应当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警示措施提醒路人注意安全;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不然,即便在自家门前堆放,也有可能引发赔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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