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意外身亡 家属索赔遭遇伪证法院还原真相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实习生林岚 通讯员周泽强)货车驾驶员身亡,其家属向雇主索赔,雇主却称驾驶员是合伙人。今年5月,惠安法院审理的一起赔偿案件中,被告身份的认定成直接影响案件最后审判结果的焦点。最终,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还原了事实真相。原来,雇主黄某木为逃避赔偿责任,竟伪造驾驶员合股投资经营货车的合约书。因此,法院一审判定黄某木承担赔偿责任。后黄某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事件
货车掉水沟 驾驶员落水身亡
2011年4月20日16时许,山西人李某驾驶闽C71×××号货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处的电灌机耕路上运载沙土时,货车侧翻进路旁的水沟,李某不幸溺水身亡。
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后,于当晚传唤货车车主黄某木等人调查询问,黄某木承认他自2011年1月份起雇佣李某为驾驶员,李某因道路塌方致车辆侧翻而死亡。随后,李某亲属将黄某木等人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冲突
出证明翻供 驾驶员身份成谜
庭审时,被告黄某木认为,李某明知路面存在危险却继续运载土方,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黄某木出示了其居住地村委会于2011年9月出具的证明和合约书各一份,欲证明驾驶员李某系与其共同投资经营闽C71×××号货车,即两人为合伙人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家属对于黄某木出示的证明与合约书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无权就李某与被告黄某木是否合股投资经营货车出具证明,且合约书上“李某”姓名并非李某本人所签,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经原告申请和法院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依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告黄某木提供的标注时间为“2011.2.18”的合约书上落款处“李某”的签名笔迹与原告提供的样本上“李某”的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
结果
证明系伪造 车主负赔偿责任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2011年1月起受雇于被告黄某木当闽C71×××号货车驾驶员,2011年4月20日在从事受雇活动中因翻车死亡,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黄某木系闽C71×××号货车实际车主,也是李某的雇主,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本案的法官解释,被告黄某木提供的合约书的真伪,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但该合约书“书写人”已死亡并火化,现存检材样本数量较少。鉴于被鉴定人系外省人等情况,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暂住证办理机关等国家机关查找其笔迹样本。李某生前结婚书写的笔迹样本,可信度较高。通过司法鉴定,依法认定合约书签名并非李某所签,从而为案件的正确审判提供了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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