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致员工放假 未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仍需付生活费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陈小鑫 杜蓉)近日,黄某等人高兴地来到德化法院,一次性领取了他们被某矿业公司拖欠一年之久的工资及停产期间的生活费。这是德化法院日前执结的首起企业支付员工生活费案件。
据悉,黄某等44人多年前就在某矿业公司上班,工资按月支付。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公司于去年7月份开始停产,黄某等人不得不放假休息。今年1月份,黄某等44人向德化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矿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从2012年5月份起计算的工资共计42.9万元。今年2月4日,德化县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矿业公司应当支付黄某等44人2012年5、6月份的工资14.3万元,并且应按照省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企业停产期间劳动者的生活费16.9万元。
“5月份和6月份他们有劳动,工资我可以支付,但是公司停产几个月了,他们没来上班,再说当时也让他们去别的地方找工作了,为什么还要支付停产期间的工资?”矿业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困惑不解,拒不履行仲裁协议。
无奈之下,黄某等44人依法向德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当天即到现场查封公司的部分财产,并协同有关单位一起做矿业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从该公司与新公司重组资金中抽出部分款项,优先支付黄某等44人的全部工资及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执行法官解释说:“矿业公司在停产后,未与黄某等解除劳动合同,自去年7月份起,他们44人仍是公司的员工,由于非劳动者的原因公司停产,员工处于有期限的休假期间,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有限期放假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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