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是违法 如何避免霸王条款?
维权案例
一个多月前,消费者李先生向鲤中工商所投诉称辖区一影城侵害自身权利。他在团购网站买了一张票面价值26.7元的电影兑换券,看电影时却被告知“看新片需加价10元”。李先生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被影城以电影票明确规定“影城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驳回。
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影城已在主页和兑票台前刊登“部分影片可能因发行方定价原因而出现加价”的警示,消费者没看到属于自身过失。不过,该影城在电影兑换券上印制“泉州××影城拥有对本券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格式条款中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5000元。
在日常经营中,商家应如何避免霸王条款?
工商提醒:一是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能出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二是附加条款应当有合理、公开的明示,并要有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方案;三是单方面改变格式合同,涉及削减或增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公开征得利益相关的消费者的同意或有合理、公开的通告,有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方案,并有合理的期限供消费者作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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