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条晋江市残疾人可享受的部分优惠政策
十一、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部门的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1000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培训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补贴。
十二、需要摆摊经营的残疾人,在允许经营的区域优先安排摊位。
十三、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残疾人经营的食品、卫生、服务行业等卫生审批事项费用减半收费。
十五、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采取优先供应方式,优先保障残疾人的廉租住房需求。
十六、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的“三优先”原则。
十七、对符合规定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十八、凭残疾人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爱心卡”,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十九、新装固定电话、小灵通、天翼手机市电信公司免收开户费。
二十、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安装生活用单相电表,免收开户费和安装费,同时每户每月提供40度免费用电、免收有线电视的开户费。
二十一、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减免用水安装费中的勘察费用。
二十二、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减免生活污水处理费。
(具体优惠措施详见《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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