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预付卡过期作废? 工商部门:不由商家说了算
消费预付卡过期作废? 工商部门:不由商家说了算!
东南网10月6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陈平 通讯员 蔡珍贵)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如今不少市民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消费预付卡,这种预付卡过期后,有些商家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对此,日前记者走访了市有关部门。市工商部门表示,商家以预付卡“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刘女士为她的孩子在南洋路一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让小孩子在暑假期间学习跆拳道课程,价值588元。谁想到小孩子第一天到健身房锻炼时就不小心受了伤,等伤好了商家却告知健身卡有效期也快到了。办卡后才去了一次就要过期了,刘女士越想越不合理,于是要求商家将卡延期到第二年暑假,商家却只愿转成价值100元左右的次数卡,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士只好求助工商部门调解。经协调,商家同意将健身卡延期到明年暑假。
针对商家“过期作废”、“余额不退”的做法,消费者均觉得不合理。市民小王表示,自己钱包里各类购物卡、充值卡十几张,很难记得哪些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又到什么时候。“卡可以作废,但卡内余额应该退还给我们。”小王说,“我们办卡的时候都有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商家至少应该在有效期到期之前提醒我们延期。”
记者随机走访了石狮几家大型的商超、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发现一般上规模的商家都为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大部分商家的消费卡不设使用期限,但也有个别的商家设置了有效期,还注明“过期作废”或者“拥有最终解释权”。
事实上,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针对预付卡过期作废的问题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过期作废”情况有明确禁令: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然而,这些都只是预防性的规定,预付卡过期作废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消保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石狮市工商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工商部门在全省推广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就是为了制约相关行业的预付卡消费违规行为,“尽管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目前的预付式消费现状还是有很积极的指导作用的。”工商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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