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再换房 房产权或仍归个人所有
读者咨询
卖了婚前房产再买房 离婚时怎么分?
日前,读者刘明(化名)致电本报购房热线通,咨询关于房产权属的问题。
刘明说,他是外地人,2000年初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晋江一家企业工作,随后与妻子相识并结婚。在结婚之前,岳父母买了一辆车作为新婚礼物送给刘明,同时将名下一处自建房作为嫁妆,过户到妻子名下。
2008年年底,刘明夫妇先后到泉州市区工作,并将原有自建房出售,用所得房款110万元,在市区买了一套1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产权证仍为妻子名字。如今,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但房产的权属问题有所争议。
刘明说,第二套房虽然在妻子名下,但是为婚后购买,20万元的装修费用也是两人婚后的积蓄,房产应该一人一半平分。可妻子显然不同意,觉得购置第二套房产的资金来源是出售嫁妆房产所得。刘明咨询,“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是不是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解答
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要看购房资金来源
刘明所说的或许只是个案,但是婚前由一方购房,婚后经济条件好了再换房的家庭却不在少数。那么,当婚姻出了状况,婚后所换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就成了许多人的困扰和疑问。就此,记者咨询了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许良妹律师。
许律师认为,根据去年8月份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相关条款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刘明家原有的自建房,是婚前岳父母赠送给女儿做嫁妆的,产权证也是其妻子的名字,那么2008年出售该房产所得的110万元应该属于其妻子所有。
随后,两人用该笔款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续存期间购买的,但是买房的资金来源是这110万元。从这一角度而言,这套商品房仍属于刘明的妻子所有。而装修所花费的20万元,因为是婚后积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了,可由其妻子给予刘明相应的补偿。
但是许律师同时指出,在举证时,刘明的妻子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前房产购置款是原有自建房出售时的房款。否则,将比较难证明购置该房产的房款,是刘明的妻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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