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城事要闻 > 正文

说好的木门做不了 商家退还订金还进行违约赔偿

qz.fjsen.com 2013-05-29 12:06  李秋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长旺/制图

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秋云)

【维权日记】

时间:2013年5月初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某木门店

维权主持人:丰泽区工商局12315

维权心得:做买卖,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拿定做东西来说,可不是交点钱当订金这么简单,事后起了纠纷拿什么维权?可以的话,最好签合同,白纸黑字写下来,写上交货时间,写明双方要履行的内容,谁想赖都赖不了。

另外,交钱的单据要看仔细,还要保存好,有时一字之差,意义就完全不同了。都是交钱,“订金”、“定金”完全不同。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约定好的违约责任处理;而定金则属担保性质,《担保法》予以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维权案例】

市民潘女士因为定做木门,遇上麻烦事儿。3月30日,潘女士与市区湖心街一家木门店签订了定做木门的合同,并交付10000元订金。可半个多月后,潘女士却被店家告知,“木门没办法做”。

店家要退还订金,可潘女士不能接受。“现在的门框是根据木门的尺寸来建的,怎么能说不做就不做了?”潘女士在向12315投诉时称,要求商家按约定继续做木门。

随后,丰泽区工商局12315介入调解。店家称,并非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潘女士定做的木门厂家无法生产。而潘女士认为,店家单方不履行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店家最终除了退还10000元订金,还额外向潘女士支付了2000元,作为违约补偿。

工商调解人员提醒,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给付订金、收取订金都要格外谨慎。尤其是商家,务必考虑周全,是否能按约定、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以防交易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