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木门做不了 商家退还订金还进行违约赔偿
长旺/制图
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秋云)
【维权日记】
时间:2013年5月初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某木门店
维权主持人:丰泽区工商局12315
维权心得:做买卖,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拿定做东西来说,可不是交点钱当订金这么简单,事后起了纠纷拿什么维权?可以的话,最好签合同,白纸黑字写下来,写上交货时间,写明双方要履行的内容,谁想赖都赖不了。
另外,交钱的单据要看仔细,还要保存好,有时一字之差,意义就完全不同了。都是交钱,“订金”、“定金”完全不同。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约定好的违约责任处理;而定金则属担保性质,《担保法》予以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维权案例】
市民潘女士因为定做木门,遇上麻烦事儿。3月30日,潘女士与市区湖心街一家木门店签订了定做木门的合同,并交付10000元订金。可半个多月后,潘女士却被店家告知,“木门没办法做”。
店家要退还订金,可潘女士不能接受。“现在的门框是根据木门的尺寸来建的,怎么能说不做就不做了?”潘女士在向12315投诉时称,要求商家按约定继续做木门。
随后,丰泽区工商局12315介入调解。店家称,并非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潘女士定做的木门厂家无法生产。而潘女士认为,店家单方不履行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店家最终除了退还10000元订金,还额外向潘女士支付了2000元,作为违约补偿。
工商调解人员提醒,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给付订金、收取订金都要格外谨慎。尤其是商家,务必考虑周全,是否能按约定、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以防交易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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